一、车主交通肇事后逃逸
张某于2008年11月1日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09年11月1日止。2009年9月2日22时许,张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途径112国道某村路段时,与驾驶电瓶车由南驶入国道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双车受损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驶离现场,行入12公里外的县城后拨打了110和120。次日早晨,张某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8天,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2010年4月,陈某将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合计181804元。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情况之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即肇事逃逸行为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因此交强险不能拒赔。商业三者险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肇事逃逸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如果保险人尽到对该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则商业三者险可以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