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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2016-07-13 阅读:595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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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

姜某驾驶车将骑自行车的李某碰倒。李某称其手脚内能动弹,姜某遂将李某抱上车准备送往该县人民医院就诊。途中,李某称要到该县医院就诊,吴见李某手脚都可移动,且从外表伤势并不严重,担心李某勒索,就将李某抱下车放在路边,拿了一些钱塞给他,开车走了。当晚21许,洪某经过此地,发现李某躺在地上招手叫救命,遂报警。公安机关后将姜某抓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姜某没有构成犯罪。

(一)根据本案证据之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姜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全部责任,但其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本案的危害后果为轻伤一级,不属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故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姜某将被告人遗弃在路边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案中,被害人并没有出现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的情况,所以也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姜某的行为虽然性质恶劣,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文认为姜某没有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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