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拒赔
王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尼桑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黄某撞伤致右腿膝盖以上截肢。经酒精测试王某属醉酒驾车。王某在向受害人黄某赔偿后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王某醉酒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规定,醉酒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并无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交通事故赔偿应如何追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目前交强险运营的基础法规。该行政法规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建立并推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 交强险)体系。该法规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对于无证、醉酒驾驶肇事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据予以拒赔处理。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类情形,法院的裁判结果亦存在赔与不赔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以致争议普遍存在。为解决此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八条作出规定:对于无证、醉酒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而言,交强险的最终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因此,在驾驶员无证、醉酒肇事情形下,如果交强险直接拒赔,将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但如果直接规定交强险全赔,则意味着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肇事,却逃脱了赔偿责任,如此则将导致无证、醉酒驾驶的违法风险大大增加。
为此,前述《司法解释》所作出的规定,系本着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交强险目的出发,在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亦保护保险权益的宗旨下,首先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应予以赔偿受害人,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综上,在驾驶员无证、醉酒肇事情形下,如果受害人通过法定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司法机关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完毕后,可以另案起诉肇事驾驶员追偿。但须注意另外一种情形,如果驾驶员在全额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以合同纠纷起诉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完全有权直接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