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在未通车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他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2016-07-13 阅读:625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在未通车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赵子龙,2014年6月11日6时55分许,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北向南行驶至义井乡206国道施工路段。该施工路段两侧设有塑料挡板,有部分出入口未封闭,可以通车,但尚未验收。经鉴定其行车时速为40km/h--42km/h,此时为上学高峰期,该路段上有较多行人及车辆驾驶人。赵子龙明知可能发生事故,而疏忽大意,见其前方10.6米处迎面驶来一辆左拐弯的电动三轮车,后采取紧急制动,致使赵子龙驾驶的车辆车头与电动三轮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死者系许某,经尸体检验,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赵子龙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文认为,赵子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子龙明知可能发生事故,而疏忽大意,致使赵子龙驾驶的车辆车头与电动三轮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许某当场死亡,且发生事故的道路并未竣工验收,不属于公共道路,故赵子龙侵犯的是许某的生命权,而非道路公共秩序。所以赵子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33条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者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在本案中,案发所在的路段是否属于公共道路,成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规定: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未经交工验收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故在本案中赵子龙所侵犯的法益不是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他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赵子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驶入未封闭且尚未验收206国道施工路段,赵子龙明知可能发生事故,而疏忽大意,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许某当场死亡。赵子龙侵犯了许某的生命权,且主观为疏忽大意,属于过失,故赵子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