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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撞到后又遭二次碾压 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2016-07-14 阅读:759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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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被撞到后又遭二次碾压

赵子龙驾驶小型轿车将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关羽挂倒,关羽受伤后躺在路中间,随即而来的貂蝉驾驶小型轿车以70码的速度超速行驶撞上关羽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关羽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死亡。关于赵子龙与貂蝉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争议。

二、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文认为,本案应对双方的责任具体分析,确定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现场证据无法证实究竟是哪次碰撞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合案情,可能会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赵子龙第一次碰撞被害人并当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第二种情形,赵子龙第一次碰撞被害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是貂蝉的第二次碰撞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如果赵子龙的第一次碰撞导致被害人的直接死亡,那么赵子龙当然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貂蝉第二次碰撞时被害人已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赵子龙的第一次碰撞并没有导致被害人的直接死亡,而是貂蝉的第二次碰撞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对貂蝉的刑事责任应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需要分析貂蝉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貂蝉是否有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行为。如果貂蝉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貂蝉属于正常行驶状态,即使是貂蝉将被害人关羽轧死,对于貂蝉而言,也仅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果貂蝉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需要考虑被害人关羽的死亡结果与貂蝉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很多,如依据交通运输安全法规,不佩戴头盔、未系安全带等亦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但这类违法性规范仅仅是基于对驾驶人人身安全考虑而设定的自我保护性义务,未佩戴头盔、未系安全带等类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交通运输安全造成隐患,因此,这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一般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使相对人危险增加的行为才有可能考虑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超速行驶行为。经侦查查明,貂蝉当时的车速有70多码,属于超速行驶的行为,则其行为增加了关羽的危险,又因貂蝉直接撞上关羽,应当对关羽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此种情形,貂蝉的行为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三)因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因而还需要分析貂蝉的主观过失。具体到本案,应当分析貂蝉是否具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如果认为被害人在深夜躺在马路中间完全超出正常人的预见能力,那么貂蝉的碰撞行为仅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认为貂蝉应当具有这样的预见能力,那么貂蝉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需要从本案的现场证据和客观条件来分析,本案发生在11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能见度较好,被害人躺在马路中间且周围聚集有路人,貂蝉应注意到前方的路况,在第二次碰撞后,根据周围证人陈述,貂蝉在碾轧被害人后,车子走了一百米左右才停下来,大概停了几秒钟车子又开走了,貂蝉有明显逃逸情节。另貂蝉当时的车速有七十多码,当时处于需要减速的路段,仍高速前行碾轧被害人,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应当对关羽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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