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骑车横过公路被车撞伤
被告赵子龙驾驶其所有制动不合格的普通客车,原告貂蝉骑着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要左转弯穿越道路时,原告并避让来车,直接左转弯穿越道路,而被告赵子龙遇见原告左转弯穿越道路时,未提前采取减速避让措施,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本文认为,被告赵子龙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客运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自行车横过公路,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赵子龙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骑车横过道路,应注意来车,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本案中,被告赵子龙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客运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自行车横过公路,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赵子龙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骑自行车要横过道路之前,应观察是否有来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下车推行,但原告骑自行车横过道路,未尽其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赵子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应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赵子龙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子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