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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项目,对鉴定结果有意见怎么办

其他伤残鉴定问题          2016-08-25 阅读:248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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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二、对鉴定结果有意见怎么办

1、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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