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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 网约车平台责任大

交通事故资讯          2016-12-06 阅读:302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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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宣判

据凤凰资讯报道,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虽然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但对于路人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滴滴公司与颜某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

网约车平台责任大

2016年7月,七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直接对乘客负责,而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预约的网络平台。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还应保证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运营资质、车况良好,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等,把相关的安全、保障机制提前做好、防患于未然,通过这种安全前置机制,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保障乘客的权益。

具体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对提供服务的车辆、人员资质的监管责任;明确服务质量按约定履行运输合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依法纳税;驾驶员培训及权益保护责任等等。

如果乘客有任何安全方面的损失,乘客首先要找到的承运人责任的主体,或者是要赔付的主体,就是承运人、也就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更多细节欢迎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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