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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学门口车祸,如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资讯          2017-02-14 阅读:933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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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学门口车祸

人民网合肥,2月13日下午5时许,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黄屯小学门口,一辆大货车撞倒多辆电动车及行人,事故造成一名8岁女童死亡,4名群众伤势较重,另有十多人受不同程度轻伤。

目击者拍摄的现场视频显示,一辆装满瓦片的大货车停在小学门前,十多辆电动车倒在货车右侧,能看到地上明显血迹。

前来接送小孩上学的家长说,今天开学第一天,正值学校放学,门口人流量大,大货车突然撞进人群,许多人还骑在电瓶车上,想躲已经来不及了。

悲剧发生后司机在现场直至警方到来,司机称,事发时踩刹车失灵。

事故造成一名8岁女童死亡,十多人受伤,其中两名学生两名家长伤势较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具体案情尚在调查。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3、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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