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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倒车碾死女童 公交站台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交通事故资讯          2017-02-15 阅读:254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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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倒车碾死女童

2月13日,广元一名三岁女童到幼儿园报名路上被公交车倒车时撞到,并被碾压身亡。

早上8时20分左右,一位妇女带着3岁的孙女在皇泽寺公交站附近等车,准备带孙女去幼儿园报名。当时,祖孙两人在一辆20路公交车后方准备搭乘出租车,此时,这辆20路公交车开始倒车,公交司机没有发现车后有人,祖孙两人被撞倒,女童被公交车后轮碾压。随后交警和120先后赶来,3岁的女童已经当场身亡,女童奶奶也受伤送医。

有市民称,该公交站台没有设计港湾式停车区,导致公交车等候发车时,只能停在路边,造成拥堵,也带来安全隐患。(来源:未来网)

站台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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