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
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时年36岁的赵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吉AFD033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3辆车发生刮蹭,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轿车由被害人田昱驾驶,其父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激烈碰撞致田昱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车发生刮蹭。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五辆车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系醉酒驾驶,且超过所限定的速度。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三方被告判赔129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就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案民事赔偿部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家被告保险公司、两家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连元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被告肇事司机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并判决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肇事司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原告田连元提交了被告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刑事开庭笔录中赵某某的陈述来证明被告赵某某在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被告赵某某系中铁路桥公司项目部的专职司机,其在单位食堂饮酒后驾驶车辆外出,足以证明肇事司机为中铁公司职员,故被告中铁路桥公司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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