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司机无证驾驶,致人伤残
2011年9月3日16时25分许,被告蔡某某驾驶本人的变型拖拉机在t形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三轮电瓶车的原告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及调解,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被告蔡某某已支付原告10000元。原告孙某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蔡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蔡某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蔡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已就变型拖拉机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它不考虑机动车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驾驶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免责,显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律师说法: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否免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可见,当事人无证驾驶并不是保险公司免除其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其可以在事后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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