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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案例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     2017-06-14 阅读: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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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施工作业车辆与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人员受伤

2011年11月28日,原告乘坐被告方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某路段时遇被告刘某驾驶无牌轮式装载机在该路段施工作业,但被告刘某未按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且被告刘某在施工作业时没能充分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大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无牌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所遭受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原告方某的损失由被告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刘某负连带责任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原告乘坐被告方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某路段时遇被告刘某驾驶无牌轮式装载机在该路段施工作业,但被告刘某未按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且被告刘某在施工作业时没能充分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大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无牌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无号牌轮式装载机为被告刘为秋所有,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是被告公路管理局成立的建设办养护。该建设办是被告公路管理局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按主要责任由被告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刘某付连带责任,所受损失按次要责任由方某承担。

律师说法:雇员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

如何判断交通事故当中雇员的责任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依据进行划分,常见的是,雇员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则为重大过失,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对“雇员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相关案例的介绍。如果出现相关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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