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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交强险 受害人直接起诉交强险公司获支持

交通事故案例          2017-07-13 阅读:284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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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0日,凌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发生事故,致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治疗用去11453.59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程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支持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凌某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确定了第三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其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程某虽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但其驾驶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则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凌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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