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女子隐瞒真相伪造车祸骗取赔偿
赵女士于2005年8月18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8月18日至 2006年8月17日。2006年1月2日,赵女士以其驾驶保险车辆在海淀区西四环主路四海桥上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并导致路产赔偿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保险条款的相应规定,拒绝了赵女士的要求。后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回原告赵女士的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赵女士及其夫高先生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20日及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赵女士及高先生分别执行拘留。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起诉。
判决依据:当事人已涉嫌保险诈骗
法院认为,赵女士以被保险人身份,以其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为由,依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经审查,被保险人赵女士在本案中所诉的保险事故及其据此提出的赔付请求,已涉嫌保险诈骗,现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