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就拒赔理由提举充足的证据
杨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在路边树上,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到现场。杨先生以为单方事故不需警察处理,故当时未报警。但事发后巡警、交警都达到现场,杨先生因受伤心里害怕,又急着去医院治疗,所以没让民警处理。当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车辆损失是因杨先生酒后驾车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向杨先生赔偿。2006年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大队东外队出具了事故证明。后杨先生将事故车辆送修,维修费计75039元。
法院判决:不予采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判决依据:未就拒赔理由提举充足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绝杨先生的索赔申请,应当就拒赔理由提举充足的证据。因交通管理机关未在事故现场按法定程序确认车辆驾驶员及驾驶员是否饮酒等状况,故保险公司仅凭缺乏依据的推测即认为交通事故系酒后驾车造成,从而拒绝赔偿事故损失,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