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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未明确赔偿标准 保险人不可因费用过高拒偿

交通事故案例          2017-07-14 阅读:251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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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险条款未明确赔偿标准

2007年7月1日,保险车辆驾驶员邹先生驾驶该车因车翘斗后撞桥,造成一货车受损。经交警支队认定,邹先生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2007年7月3日,宋先生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事故现场施救费16 000元。同日,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宋先生诉至法院。诉讼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对施救费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宋先生主张的施救费用过高,应按照国家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支持宋先生的赔付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施救费16 000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双方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循保险合同的损失填补原则,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车辆施救费的赔偿标准,应以被保险人宋先生实际发生的车辆施救费用作为理赔依据。据此,法院支持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施救费16 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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