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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          2017-07-17 阅读:426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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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普通半挂车撞到小轿车后离开事故现场

2008年11月28日8时晚左右,钱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正在修理路面比较颠簸的某交叉路口,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相会。被害人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钱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侧面行驶,被钱某驾驶的半挂车撞倒。学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事故发生后,钱某驾车继续前行。对面交会的轿车发现钱某驾车未停后,当即报警并转头追上钱某。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脏等器官损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钱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事故发生后钱某先减速,后停顿了一下,又加速前行。钱某供述的解释是,当时自己未发现其驾驶的半挂车撞倒他人,以为路面颠簸撞到了石头,所以停顿了一下,又加速前行。

如何认定半挂车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

本案涉及到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认定问题,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为肇事后逃逸体现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所以法定刑比一般交通肇事罪要高。我们认为,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进行认定。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中,逃逸分为消极逃逸和积极逃逸,前者指行为人逃离现场,一走了之;后者指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如将被害人抛弃至人少的地方。本案中,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晚上8点左右,视线受影响)、钱某驾驶的车辆情况(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身长声音大)以及事故所处的环境(路面比较颠簸),钱某确有可能未发现其驾驶的车辆撞倒他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认定钱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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