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年11月,金某驾驶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径葛隆收费站,在通过道口时,车后部带到站在收费窗口买票的一个人。此人倒地受伤,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金某对此毫无察觉,直到公安部门找来才知闯了祸。
法院判决:
法庭上金某对自己疏忽大意悔恨万分。法院认为,金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自愿认罪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