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摩托车违规与轿车碰撞 轿车保险公司交强险分责、分项赔
2016年4月15日,严某某驾驶轮摩托车越过中心隔离花坛横过道路往未来方舟方向行驶与康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队认定,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严某某将康某某和XX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XX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应当分责、分项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针对交强险应不分责、不分项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康某某驾驶的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严某某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22000元,超出部分,因严某某负主要责任,自己承担7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应当以分责、分项限额来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限制。故原判按照不分责、不分项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事故次责方的交强险也要不分责不分项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分责不分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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