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交通事故保险诈骗
卢某甲雇请黄某等人在城步县某村拆除老房子,作业过程中,黄某从楼梯上摔至地上受伤。因黄某未交纳农村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相关费用,为避免自己承担黄某受伤的费用,卢某甲向堂弟卢某乙提出骗保事宜,卢某乙表示同意。商量好细节后,两人伪造了卢某乙驾驶卢某甲的货车撞伤黄某的交通事故现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电话。黄某因担心无钱治疗被迫答应和卢某甲统一口径,对外称是卢某乙驾车撞伤的。保险公司依据卢某甲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医疗住院发票等,按正常程序给予理赔并赔付卢某甲理赔款131374元,后三人合伙骗取保费之事败露。
法院审理:三男子串通骗保均获刑
经审理,城步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作为投保人伙同被告人卢某乙、黄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卢某甲和卢某乙系主犯,黄某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中,三人合伙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足以构成保险诈骗罪,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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