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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交通法规           阅读:858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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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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