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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键证据,为受害人争取了约24万余元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例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李前军律师     2013-01-14 阅读:2186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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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背景:

原告李X(女),四川省宜宾人,出生于1991年11月。1993年,其父亲患病去世,此时李X的母亲有孕在身,并于当年的11月间,生下一女,取名李XX。

1994年初,李X的母亲改嫁。当时,李X才3岁,其妹妹李XX尚处襁褓。母亲改嫁后,年幼的李X和李XX跟随其叔父、婶婶生活。

2009年间,李X初中毕业后,到上海打工。

2010年9月间,妹妹李XX也来到在上海的姐姐李X所在的浦东新区XY镇的住处,并很快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家汽车内饰制品企业打工。

受害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0月30日,当天是星期天,李X和妹妹李XX两个人分别骑了一辆自行车从住地外出,她们一前一后于当天约12点20分左右由南向北骑行到上海浦东新区XX路YY路口时,当时李X骑车速度较快,穿过了路口向前行,而妹妹李XX速度较慢,行至路口时,当时路口信号显示为红灯,李XX未加注意仍然向前骑行,同时向左前方转。而就在这时,与李XX同方向通行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也是遇红灯直行。在路口中间,重型自卸货车的左侧车头与向左前方李XX所骑的自行车的尾部相撞,李XX随即被甩入车下,当场轧死。

2011年12月0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李XX与驾驶员陈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资料显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上海XX建筑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司机陈某系单位工作人员,当天系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事故。该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就赔偿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实现诉前结案。

接手案件后, 我和当事人李X、李X的母亲、李X的姑父等亲属进行了会谈,分析了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特别是对可能涉及到是否为城镇标准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本案的核心焦点:

开庭过程中,原告方与被告方就案件发生的事实内容、保险赔偿项目、赔偿的主体方面,基本没有异议,最终就本案到底是适用农村标准赔偿还是适用城镇标准赔偿产生分歧。

为证实受害人一方的赔偿应适用城镇标准,我向法庭提交了死者李XX在事发前已在上海缴纳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提交了李XX的劳动合同书,证明签订合同的日期跟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已逾一年以上。而被告方强调,由于劳动合同书中显示死者李XX居住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个农村区域,因而应适用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经法庭辩论后,双方各持己见,最后也未能达成调解。

庭审后,根据法庭对于案件中关于适用标准的倾向意见,我分析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一方如果在没有其它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话,将有被适用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的担忧。

我注意到,法庭对于死者李XX生活在农村区域的判断是我方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上留下的XY镇“XX村”的理解,这也是平时大家对于“村”等同于“农村”的惯常理解,事实上,司法实践上也大多这样认定。我分析,本案中的XX村隶属于XY镇,城镇与乡村(农村化)之区别,更多的体现在是工业还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发展基础上,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本案中的死者生前所居住的地域就是纯粹的工业区域。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分析,受害人所居住的XX村隶属于以工业化为主的城镇辖区,应适用于城镇标准。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受害人所居住的区域虽然在行政区域上是农村村委建制,但是该区域是否为统计部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取得范围呢?或者说,统计部门形成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来源的范围是否覆盖了死者生前所居住的这个区域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当对本案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起到一个强力的支持。

经与上海市统计局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咨询,并最终得到电话确认,死者生前所住的XX村区域就是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的覆盖范围。

经再次电话联系请求,我到上海市统计局登门去找了那个在电话当中提供帮助的工作人员,当面向工作人员介绍了案件中受害人一方的弱势性质,希望得到再进一步的支持帮助。虽然如此,可能从工作本身的性质考虑,工作人员给予了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支持,但是我所期望的形式性的证据要求却没有得到。回来后,我就此次统计局之访得到的信息,组织了代理意见提交法庭。

主要代理意见: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本回复,对于受害人进行城镇赔偿的认定标准为在城市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等条件。

证据显示:原告收集保存并向法庭提交的死者李XX的劳动合同书表明,其于2010年9月8日起即在上海XX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截止交通事故发生的2011年10月30,已达一年以上,完全符合现行法律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

其次,死者李XX从2010年的9月8日起在上海XX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月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李XX工作期间的所有完税证明,足以反映出其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位于浦东新区XY镇上海XX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这家工作单位。

再者,代理人通过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获得信息,死者生前所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Y镇XX村在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数据采集时系作为“主城区”来进行划分的。换言之,受害人所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Y镇XX村系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采集覆盖范围。相应的法律依据《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第四条、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显然,死者李XX生前的居住地是属于城区范围的。

判决结果:

2012年4月18日,我收到了浦东法院寄来的判决书,结果显示,对受害人系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当我将这一判决结果告诉当事人李X时,早就知道案件的风险可能出现在赔偿标准上的李X终于松了一口气。

本案若按农村标准只能得到约26万余元的赔偿,而按城镇标准得到了51万余元的赔偿,两相比较,悬殊24万余元之多。这对于一个出身农家、毫无背景、学历低、以打工为主要来源的女孩子来说,单纯打工,以每月2000元左右的净得计算,可能要十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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