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司机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乘客残疾 乘客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2015年12月23日,郑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贵安新区磊湖路马路村路段更车道往湖潮乡马路村方向行驶,变更车道过程中与由贵安新区往清镇市方向行驶由雷某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受伤后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1天,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某出院后将郑某某、雷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城镇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系农业家庭户别,其居住地属城镇地区。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在顺丰超市从事保洁工作,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的居住地现属于城镇地区,且其在超市上班,经济来源不再依赖于耕种农村承包地,故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说法:残疾赔偿金计算有标准 经济来源和居住地是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伤者提供居住地属于城镇且经济来源是由在城镇工作获得的证据向法院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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