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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损害通勤客车是否一定被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呢?

交通事故案例     武广有     2017-11-06 阅读:269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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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因行为人损害通勤客车而引发的案件

某日凌晨2时许,石河子某有限公司司机杜某驾驶新C×××××号通勤客车以每小时四十公里左右的速度行驶至石河子消防支队南侧公路,该通勤客车内载有约三十名工人。奴某某醉酒后手持石块从路边树林里窜出,并投掷石块击中了正在行驶中的新C×××××号通勤客车正对司机的前挡风玻璃,奴某某在该客车停驶后又用石块砸裂该客车左侧玻璃。案发后奴某某的家人代其向被害单位赔偿受损车辆经济损失3200元。公诉机关指控奴某某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最后判处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因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要件不足而判处寻隙滋事罪。

奴某某投掷石块击中正在行驶中的载客汽车司机驾驶室前的挡风玻璃,社会危害性较大,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何种行为会被定性为破坏交通工具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毁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上看,首先,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关涉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等。再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等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常是指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从本案的具体案情上看,被告人奴尔拜某向行驶中的通勤客车投掷石块的行为仅有一下,并击中了该汽车的驾驶室正前方的玻璃,造成了驾驶室前方玻璃产生裂纹的损坏后果。奴某某仅凭人力的一次投掷石块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该通勤客车发生翻车的倾覆危险。奴某某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不足以达到使汽车发生倾覆或者严重毁坏的程度,其行为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要件中的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客观方面不符,所以公诉机关指控奴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定性不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对“因行为人损害通勤客车而引发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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