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驾车操作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许某驾驶湘FZ0938号三轮摩托车沿S306线由甘田往筻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筻口镇笔架村一处急弯上坡路段时,因许某驾车操作不当,在转弯过程中车辆失控将车上人员许婷(化名)甩出,随后车辆撞在路边护栏上侧翻,车辆侧翻时碾压许婷头部,造成许婷死亡及车上货厢内乘车人等七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许婷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裁判:由操作失误的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赔偿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乘车人等各项损失110000元。由被告许某赔偿原告乘车人等各项损失85977元。
律师说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乘车人被甩出后其身份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理解。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乘车人被甩出后其身份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一直备受争议,本案审理法院认为,“本车人员”与“第三者”均是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者可以转化,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应指受害者受到伤害的瞬间,而非危险发生的瞬间,因此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在尚无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进行界定的情形下,针对交强险条款之间关于本车人员的免责条款存在两种理解,一种仅指对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免责,至于离开本车后的损失不免责,另一种指在本车上及离开本车后因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均免责。在这一格式条款中,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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