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交通事故,目击者不举报引发的问题
2004年6月10日23时许,西安市某区居民何某在酒后驾驶辆大货车上路,行到一路口附近时,其所驾车辆前部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于某撞倒并碾轧,造成于某当场死亡。正好路过此地的曾某看到了事故的全过程。何某本欲逃逸,见状只好下车与曾某商量,让他不要告诉别人,更不能举报,何某将给曾某一笔不少于1万元的“掩口费”,在互留了联系方式后,何某驾车逃逸。曾某不但没有向公安交通部门举报,反而以威胁告发的手段先后三次从何某处敲诈勒索财物共计1.5万元。几天后,曾某在事故地点发现了被害人于某亲属发布的悬赏寻找事故目击者的广告,悬赏金额3万元,曾某看后,十分激动,为得到这笔赏金,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裁判:肇事者逃逸,目击者应举报
法院根据案情,对何某肇事逃逸案和曾某敲诈勒索案作出判决。司机何某酒后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42万元;目击者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退还何某1.5万元。
律师说法:肇事者逃逸,目击者有哪些作为义务?
举报者作为案件的目击证人或其他知情人员(如肇事者曾亲口告诉他该案件),他的举报对有关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发现事故肇事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击证人、其他知情者可能会因为事不关己,或怕得罪人,甚至如本案曾某想敲诈肇事者而不愿意报案。法律规定应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进行奖励,就是为了鼓励举报。
现实中曾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是错误的,既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又打击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因此举报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相反,本案中的知情者曾某不仅未举报反而敲诈勒索肇事者何某,他的行为已构成蔽诈勒索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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