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及时打电话报警
2004年8月17日,安徽省某县村民金某和其他8人给邻村一家盖房,他驾驶核载1.49吨的汽车和8人赶往本县一砖厂拉砖,车上装了7吨砖,除驾驶室乘坐4人外,砖上还坐了4人。不仅严重超载,而且人货混装。然后,他驾车驶回邻村。当晚7时许,当车拐上村公路不久,就将公路路肩碾垮,导致汽车侧翻于公路一侧,砖上所坐4人中3人当场被砖砸死,1人受伤。此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金某一面打手机报警,一面与周围群众扒砖救出压在下面的人。交通警察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询问当事人后,将金某带离现场,暂时留置,经请示领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
法院裁判: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履行报案义务
法院认为:金某作为驾驶员明知车輛超载、人货混装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十分危险,但在超载、人货混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上却轻信能够避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金某在肇事之后报警,施救受伤人员,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应视为自首,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裁量刑罚。
律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哪些作为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本案当事人金某严重超载、人货混装,从而酿成3死1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能够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这是他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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