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材料
(1)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书、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意外伤害身故
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意外医疗保险
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住院医疗保险
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注:申请(3)(4)两项保险金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保险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
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合同解除后, 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强制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那么能否向投保人追偿呢?《强制保险条例》未作回答。我认为,交强险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是一种由法律设定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特殊合同,应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因此,按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权向投保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
至于具体金额,可参照如下方法确定:
①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全部退还投保人的,则可全额追偿;
②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部分退还投保人的,则按收取的保险费所占比例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