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内挂饰物是违规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解答如下:
首先,车内挂饰物,妨碍驾驶人视线,所以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次,因为上述行为系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看,处以警告罚似乎更为合理。
车主在自己的爱车上所挂的饰物包括:红色中国结、毛主席纪念章、出人平安牌及红色流苏等司空见惯。交警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悬挂在前窗、后窗或侧窗的饰物,有可能挡住驾驶员透过车前左右后视镜、前窗中部后视镜(需要透过后窗)观看路况的视线,容易引起事故的发生。所以从立法角度看,挂饰物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但从违法处罚的尺度看,存在交警执法尺度是否一致的问题?一些人将车辆检验合格证、完税凭证、单位通行证、停车证等粘贴或摆放在车辆前窗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却没听说过这些人被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条文中包含的“或者”字样表明,交警既然避开“警告”而选择“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那么执法必须承担“说明理由”的义务,也就是为什么不“警告”而是罚款?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进行合理说明,那么其处罚行为将面临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二、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法制科受理后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