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的证据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由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等原因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证,书证包括: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交通事故证据。但以上证据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公安机关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