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证明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所需证明材料包括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
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需要有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或者法医证明,并且还须注明被扶养人的户口属农业户口或是城镇居民户口。
2、若死者直系亲属(指死者父、母、配偶)因不能前来处理,须定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全权代表处理,并注明不赔偿款项由什么人(只能是一个人)领取,委托书须由当地政府加盖公章。
3、死者及其家属的户口本及结婚证。
4、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须有当地政府或单位介绍信,并带齐本人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