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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当事人负全责的情况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阅读:757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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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负全责的情况有哪些

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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