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鉴定伤残级别
(一)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对两处以上伤残等级采取综合的计算方法。
(二)具体的计算方法:C=C1*C2*(Ih+Ia)。其中C代表伤残者的实际赔偿数额;C1代表伤残赔偿总额;C2代表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2=1Ih表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表示;Ia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