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吗?

其他交通诉讼问题           阅读:370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证据,应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辩证的考察。我们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前者不是证据,而后者是证据。

在2004年5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被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在本质上是 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一点,从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书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得到印证。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证据问 题,它不属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的任何一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 布以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书被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责任”二字。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 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 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 故的证据”。这也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既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 事者提起公诉的证据,还可以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与此相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法没有规定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不是一种行政确认,也不是法律适用的文书,而只是一种 “证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吗

虽然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对于它究竟属于书证还是鉴定结论存在较大的争论。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因为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作的文书,该文书就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符合书证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此观点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产生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第二,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与物证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本身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嘱,它反映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财产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改变其中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