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指什么?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二、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的因素
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下面具体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行做出处理。
(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三)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四)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五)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六)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根据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