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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先予执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中的先予执行

其他交通诉讼问题           阅读:800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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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认为事实清楚,一方当事人急需医疗费的,可以当事人的申请和受害人治疗的需要,裁定先予执行,由侵害人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受害人申请先行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依照责任认定及实际情况酌定,宜慎重。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其治疗虽未终结,但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相关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经交警部门通知后又未先行支付的,一方当事人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已发生或医疗机构证明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依法先予执行。如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可在其应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依法先予执行。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中的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

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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