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
借用、租用他人汽车都属于合法使用他人的机动车的情况。如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汽车出租公司,有的是按日将车出租给用车人收取一定租金。又如社会上有的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白天自己驾驶运行,晚上出租给他人按钟点营运等。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这又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精神,谁驾车、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不难理解。但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地转移给他人使用时,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已成为机动车辆的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因此,所有人即车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车主明知车辆有故障或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所有人仍转借使用,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出租公司或机动车所有人的租车行为,仅以租用人作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而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周。
二、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
盗窃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勿容置疑的。但在这一前提下,尚有值得研究的问题,如盗车人支付能力不足时,应当怎样处理,盗车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及时承担责任时应当如何处理,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等等。由驾驶车辆的盗车人承担赔偿责任,盗车人逃逸不能赔偿或者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可以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但必须明确,车辆所有人对盗车人享有追偿权。擅自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亦有不同,有的主张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责任,有的主张由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除主观恶意外,其客观表现与“盗车”相似,因而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所不同的是不能承担全垫付责任,此时不应适用为宜。
驾驶员经单位领导同意而驾驶单位车辆进行职务以外的运行,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赔偿,与以上处理规则相同。经领导同意者,单位应作代替责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