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4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而公安、检察以及法院对个案的认定和处理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成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巨大噪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确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当事人为抢救伤者、报案等目的而驶离现场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逃离了事故现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前并未逃离,而是事后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以当事人是否离开事故现场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而应当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考察,准确、全面的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出认定。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后果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