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辅助器具所花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普通”就是要求采用普通型的残疾辅助器具,不应安装豪华型。如果伤残人员安装一了豪华型的辅助器具,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对于超出部分,应当由使用人自己负担。“适用”就是确实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残疾人的生活、工作能力,并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
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是不同的,所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对于残疾程度比较严重以致普通适用器具不能满足辅助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应当慎重,因此,应当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置。
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的,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如果残疾人员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而本人健在,又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对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要求给予支持。
残疾辅助器具费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支付,都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赔偿义务人如果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为保证权利人的利益,法院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义务人具有相应的给付能力且提供了必要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必须一次性给付。
二、交通事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者因伤残致而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受其扶养的人无生活来源,影响了现实生活,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受其扶养的人且无生活来源的人的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被抚养人范围的确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的确定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到18周岁。第二,被抚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计算20年。第三,60周岁以上的或者75周岁以上的,分别计算,前者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后者按5年计算。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如下几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其必须是死者生前应当扶养的人,对于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人,则无须赔偿。第二,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形成法定的扶养关系。第三,在确定被抚养人时,主张权利人应提供扶养关系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公证。
(2)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也就是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尽可能地给被抚养人多赔偿一些。
(3)赔偿份额。在有数个扶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如果被抚养人除了由受害者扶养外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应由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4)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