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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条件,复核制度的必要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阅读:252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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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条件

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涉及证据、理由、法律适用上的许多问题,为了便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准确把脉,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二、交通事故复核制度的必要性

前几年,经常从媒体上看到报道,由于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堵路、群体上访、自杀、袭警事件。之所以如此,既有交通事故法制观念不强的人为因素,也有制度设计缺陷上的客观原因。规定不服责任认定救济途径的必要性:

1、监督和保障了公安交管部门公正地办案,保障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充分发挥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下级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体现执法的权威性。

3、可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矛盾。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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