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是交通肇事方给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而且未出生便不存在死亡,自然无所谓死亡赔偿金。
不过,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满足,流产,是对方责任导致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违规抢道的小轿车车主承担。至于车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你的轻微伤赔偿金及你妻子就医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
其二是,胎儿流产,对于父母来说,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沉重,精神损害不言而喻,责任人给予精神抚慰理所当然。
二、交通事故被扶养人赔偿标准
1、在有数个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该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二分之一。如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只承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即二分之一。
2、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一般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本案中,65岁老母亲的生活费,仅计算15年。
3、腹中胎儿的抚养费:虽然在发生时胎儿还未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孩子还没有出生,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这份赔偿也应预留,由赔偿义务人先将这笔抚养费交至法院提存,待胎儿出生并存活时由法院交给监护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孩子已经出生并成活,则被告应当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