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和解赔偿如何办理
行为人所驾车辆属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行为人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行为人承担。
行为人所驾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受害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
二、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能反悔吗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民事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原告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宣告协议,或以和解协议行为欠缺、代理人无权代理及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法院应对协议进行审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2、原告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3、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以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4、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允准,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