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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的情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阅读:272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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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的情形

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四)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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