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数额
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来说,它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采取的方法是折衷法。但是,这一法条只是对纯精神利益损失的司法解释,并不能概括司法实务中计算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部规则。由于非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如果采取单一的计算方法加以衡量,难免会出现谬误。因此,必须对非财产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最后酌定出赔偿金额。
二、交通事故非财产损害的计算规则
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遵循以下的具体规则:
(一)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和生物学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适用概算规则。首先,法官应按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并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然后,法官可根据法条所指的因素综合考虑是应当将赔偿数额归入哪一档。最后,在确定了赔偿的幅度后,再考虑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等因素,酌情适当提高或降低具体的数额。
(二)比照原则法律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立法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规定较为明确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27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参照原则在确定法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等非财产损害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
1、参照受害人在被加害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受到损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即在该期间其财产的不利益。
2、参照加害人在加害期间因加害而获得的财产利益。加害人在加害期间因其行为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计算出加害人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数额。
3、参照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非。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标准的,依其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