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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事项,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车损减值鉴定           阅读:1096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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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事项

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事项有哪些?本文为您介绍了四点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事项。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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