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安全法》出台之后,它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不仅体现在路权上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保护,而且还确定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立法缺陷。
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道路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安全法》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明确规定要参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安全法》。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已被填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致残、死亡,可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各项赔偿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也许可以使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安全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
黄松有表示,对所谓非道德行为,不能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等,还应当发挥刑罚制裁作用。
二、交通事故引起工伤赔偿标准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