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保险理赔追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看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认定为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包括以前保险公司可用以免责的“驾驶人无驾照”的情形。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仍在保险合同中拟定保险公司可在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中免责,则该合同条款无效。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取赔偿提供依据,但也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因此,在司法解释中同时明确,在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机动车驾驶人,同样也会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
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