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有哪几类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误工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证形式有瑕疵。比如工作证明,有的当事人让自己的工友出具的工作证明,没有单位盖章确认,这样的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误工证明,有的当事人往往会让单位出具这样一个误工证明:“某某人系本单位员工,误工半年左右,每月工资多少”等,以此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证明,其实,这样的证明只能称之为“收入证明”而不是“误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误工证明必需要明确扣除了多少工资,也就是由于处理交通事故减少了多少收入。同时,还应当明确误工的期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赔偿项目中可以主张三名家属的误工费用,这三名家属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并且参加了交通事故处理或者调解。
提交的书证要注意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比如,要证明某人在某地城市连续工作和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要适用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通常需要书证有:单位的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但是如果上述证明无法提供的时候,可以提供事实劳动证据和在城镇生活消费的证据,比如存折、银行卡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交通事故首先是由交警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几乎所有的物证都被交警保留,当事人要拿到物证,一般要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常见的物证有:事故现场照片、损坏的物品等。
(三)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交通事故处理中视听资料运用得比较少,除非事故的地段正好有监控的摄像头,准确地拍摄了事故的现场,而当事人有对事故的责任争议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才需要调取事故当时的录像作为证据。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也比较常用。比如有些单位不愿意出具工作证明,那么就需要当事人的工友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当事人与某某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五)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至关重要,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一些基本事实,从而认定一个责任比例。
(六)鉴定结论。
是指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物损评估报告、车辆性能检测报告等。用得最多的是伤残鉴定,一般会附加“三期”鉴定,是法院确定最终赔偿的主要依据,当然,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勘验笔录有:事故现场勘测图等。
二、交通事故如何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这必然又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地域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二)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四)先行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移送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
管辖权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的问题。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