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证据如何收集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1、书证的收集:交通事故索赔中涉及的书证主要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清单、收入证明、暂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拖车费票据、停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
2、物证:受损的物品,如要求赔偿的应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应在双方在场情况下或请第三方见证情况下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寻找事故现场的证人到庭作证。
4、鉴定结论:车辆损失费鉴定书、伤残鉴定书、误工时间或护理时间的鉴定书等。
5、视听资料: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制作的照片、录像、录音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二)申请证据保全
1、当事人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预先确认或者固定。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腐烂或者销毁,或者证人可能将来出国居住造成出庭困难。
2、如果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保全。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也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也自行调取相关证据。
二、内河交通事故哪个部门处理
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水运发达地区的主要城市或中心城市设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负责所辖中央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在地方管理水域(指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按业务授权范围履行职责。
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水域是通航水域,负责监督的船舶是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和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由此可见,内河交通事故管辖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内河交通事故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事故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一)事故必须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
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必须是内河,其源头到河口都处于同一国境内的河流,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如长江、珠江、黑龙江等;
第二可供船舶航行,如果不能供船舶航行,即使是内河,也不能被称为内河通航水域;
第三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即某水域是否属于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和是否行使管理权归属于海事管理机构。
(二)必须是交通事故。
因此,构成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有船舶、浮动设施。这是构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方中没有船舶、浮动设施,则不能认为是水上交通事故。
2、必须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这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3、必须发生事态。即发生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
4、必须有损害后果。即引起人身伤亡、船舶和财产损坏和灭失,没有损害后果,不能称之为水上交通事故,应当认为是水上险情,即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了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